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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什么意思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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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一下租赁年的定义2,大侠啊分析下我的房屋租赁期限是啥意思啊3,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这个是什么意思4,租赁合同中什么是租赁期限约定不明5,关于租金的税务问题

1,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一下租赁年的定义

租赁年不等于自然年。自然年是指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为一个自然年。租赁年是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来判定。你这个合同里的第一个租赁年为2012.5.1-2013.4.30,第二个租赁年就是2013.5.1-2014.4.30,以此类推。
租赁年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为起止时间,如果合同条款已约定,租金递增是正当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大侠啊分析下我的房屋租赁期限是啥意思啊

你们的租赁合同对合同期限约定不明。即使能认定租期是三年,但房东对租金标准在一年后是可以调整的。建议双方再次明确一下租期到底是多长。另一种理解是预付租金一年到期,合同期限还是三年。
哥,你太牛了..
出租房的人主要是担心房产会出现其它不可预见的情况,你的合同没问题,放心住吧。
条款内容冲突,可以更改
你好!你们可以进行协商,签一个补充协议.内容就是如果你提出续租,对方必须接受.时间可以暂定为三年.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3,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这个是什么意思

这个意思就是说在你们租房的期间。比如说你租房的期间是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月1日。那么这个租赁期限内就是指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月1日中间的任何一个时刻都叫租赁期限内。
就是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你可以自己住不能转租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相关知识补充: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4,租赁合同中什么是租赁期限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转移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的合同。从是否规定有租赁期限来看,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一般租赁合同都要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以便确定租赁价值的回收、租金构成等问题。租赁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比,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行时有一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仍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同时也没有收回行为并且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这时的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后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同时履行了其义务,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客观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承租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个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租赁合同中租金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是由《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关于租金的税务问题

首先,说的租赁房屋代开发票的问题,一般租赁房屋代开发票税率如楼上所说是20.55%(我们地区是这样的),一般要合同,出租方的身份证等证明,过程一般不是很麻烦。除此之外,如果当地对于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搞得很严格的话,作为出租方年终所得税要汇算清缴的。其次,对于公司取得的出租方的发票确实可以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扣除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公司不在承担房产税,其成本费用中也不容许列支房产税了。如果作为企业资产,则省去的是代开发票环节的租金的20.55%,但企业要承担房产原值×70%×1.2%作为一年的房产税,房产税可做为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租赁期限跨年度租金收入可有条件分期纳税 租金收入即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并从中收取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这一规定,实施条例释义认为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实际上也就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具体应用之一。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这份文件在企业所得税上,对租赁期限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有条件的改变按近于收付实现制来确定收入实现,即在租赁期内,对租金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条件一是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条件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二个条件均符合的,可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分期纳税。因为交易对方也是分期承担有关费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如a商场将临街铺面租赁给b连锁零售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双方非关联方,约定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赁期2008年-2012年共五年,约定b公司分三期支付租金:分别于2008年1月1日支付100万元,2010年1月1日支付200万元,2012年1月1日支付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管有无实际收到租金,a商场2008年确认收入100万元,2010年确认收入200万元,2012年确认收入200万元,2009年和2011年不确认收入。因该经营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限是跨年度共五年,如果2008年1月1日一次性提前收取租金共计500万元,企业所得税上本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按上述分期来确定收入共计500万元,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此种情形下,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可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500万元,在五年租赁期内,每年均匀计入收入100万元,从而实现分期纳税。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种情形营业税上500万元收入a商场应一次性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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