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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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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2.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多少钱3. 离婚案件诉讼保全是否提供担保4. 保全房屋离婚时是否可以处理5. 起诉离婚保全的财产的保全金6. 起诉离婚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

有效的,担保责任和婚姻关系没有联系,但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讲明这责任归属,就是说你可以和配偶协商把这个责任转移给对方。

除非银行承诺免责,否则担保人对银行的责任不会因此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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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怎么退出

如果借款人已经还清,您可以理直气壮地找银行要求他们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不出就到处投诉;如果借款人还有贷款,还没还呢,您只能找银行请求他们解除,不过一般他们不会同意的,担保关系是合同,对方不同意就不能解除;即使去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法院也会驳回的。

银行贷款担保人应该具有的责任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

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离婚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那么离婚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实物、信誉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财产保全标的额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5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以及冻结被申请人股票帐户或资金帐户、期货合约等具有高风险性资产的,应当提供价值相当于保全标的额80%以上的房地产或者机动车作担保。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汽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以实物担保的,该实物上不得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

3、当事人以信誉保证的,应当以当事人以外的法人为保证人。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保证人的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额均不得低于财产保全标的额。

保证人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离婚后婚前银行担保还生效吗?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给对方进行担保,可以双方协商担保怎么样处置,尽量找一条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向。关于离婚后婚前银行担保的具体内容,想要详细了解的你可以在线与华律网律师一对一沟通。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吗多少钱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离婚案件诉讼保全是否提供担保

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保全的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时提供的担保,如果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因为法院保全行为的错误而产生损失,则可以由申请人或担保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如果情况紧急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让债务人不能处理被保全的财产,保障自己债权安全。

保全房屋离婚时是否可以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保全期限离婚了,财产是不可以分割的,一定要等到保全期结束才可以分割财产

起诉离婚保全的财产的保全金

婚姻保证金有学者认为其本质就是彩礼,而彩礼并非法律规定的,而是从古至今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是作为婚姻成立的一种程序和象征。

早在古代我国就有六礼之说,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男方给付彩礼就是源于六礼,是作为聘娶婚嫁出现后中国传统婚礼程序之一。

起诉离婚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起诉离婚,不能申请对小产权房进行财产保全。因为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法院不能保全。如果保全,就可能变不合法为合法。而且,法院还不能对小产权房进行分割,因为没有产权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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